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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汉琪与季雄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琪,季雄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汉琪。被告:季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琪诉被告季雄科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陈汉琪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