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汉琪与季雄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琪,季雄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汉琪。被告:季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琪诉被告季雄科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陈汉琪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