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芬香与宗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芬香,宗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王芬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宗可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芬香与被执行人宗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1)李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