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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罗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被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贺世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