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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史建勋与李永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勋,李永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史建勋,男,汉族,家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李永超,男,汉族,家住扶风县午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勋诉被告李永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勋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建勋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建勋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