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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盗窃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波),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27日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5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使用“T”型开锁工具将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金桥新村小区1栋3单元502室的门锁套开进入被害人张某的家中,将张放于室内价值人民币2310元的华硕牌A435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2、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金桥新村小区2栋3单元3楼左室处,由被告人杨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门锁打开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将陈价值人民币共计15380元的和天下香烟6条、诺基亚牌5800XM型手机一台、森马牌男式手表一块、重6克千足金项链一条、重6克千足金毛主席图金币一块、重4克千足金戒指一枚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比亚迪轿车钥匙一把盗走。3、2013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金桥新村小区2栋附近马路边,利用上述盗窃的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甲价值人民币32000元的比亚迪F3小轿车盗走。2013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公安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宜家宾馆大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以上被告人杨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3次,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690元;被告人邓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次,财物价值人民币1538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票、领条、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及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涉案财物清单、证人匡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陈某甲、张某的陈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系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杨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田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