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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9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兴福与被告张福建、张家顺、刘光华、但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福,张家顺,张福建,刘光华,但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975-1号原告黄兴福。委托代理人王永江、余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顺。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建。被告刘光华。被告但军。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8号电信网管大厦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729807-6。负责人唐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永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福与被告张福建、张家顺、刘光华、但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福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兴福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益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