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象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应某等与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应某,马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象民初字第97号原告马某甲,农民。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李洁。委托代理人吴丽爱。被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朱虹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应某与被告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应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应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毅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