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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象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应某等与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应某,马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象民初字第97号原告马某甲,农民。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李洁。委托代理人吴丽爱。被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朱虹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应某与被告马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应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应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毅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