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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兼反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兼反诉原告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兼反诉被告唐某甲,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告兼反诉被告唐某乙,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唐某甲、唐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景禹,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湖南省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兼反诉原告唐某某,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先后于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4日分别受理原告兼反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兼反诉原告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甲、唐某乙与被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撤回对本诉被告唐某某的起诉,反诉原告唐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的反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撤回对本诉被告唐某某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唐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的反诉。本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本诉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负担;反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反诉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有元审 判 员  杨广文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继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