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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申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苏建刚与苏永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建刚,苏永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申字第001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建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永涛,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苏建刚因与被申请人苏永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3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建刚申请再审称:一、其忽略了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又加之原调解书中漏掉了石料款2.48万元,导致调解不公。其和苏永涛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各半出资、利润各半分配,如遇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款项各半承担”。在张桃玲一案中(经(2012)灞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其应赔偿受害人张桃玲各项损失85000元,交强险赔偿26000元,已直接支付张桃玲,剩余59000元,商业险赔偿27000元直接支付苏永涛,现由苏永涛掌管,应将此款项支付张桃玲,剩余32000元,再由其和苏永涛各半承担,原审调解书确定由其支付侵犯了张桃玲的利益。二、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2012年12月1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受害人刘国成共计245500元,苏永涛和刘国成为同等责任,除去保险公司支付131000元,剩余114500元,应由苏永涛和刘国成各半承担,也就是说苏永涛应承担57250元,其亦只应承担57250元的一半,原审调解中未按责任划分,而是将剩余114500元确定由其和苏永涛各半承担,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苏建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苏建刚认为原调解书中漏掉了石料款2.48万元一节,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对张桃玲赔偿一案,苏建刚作为侵权人,理应向张桃玲赔付,至于其和苏永涛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并不影响张桃玲利益;关于苏建刚认为苏永涛与刘国成赔偿一事,原调解书未按责任划分,而是将赔偿款全部确定由苏永涛和其共同承担,从而违反法律规定一节,因为苏永涛与刘国成赔偿之调解书系在交警队达成,苏建刚若认为原审调解书在该调解书基础上划分其与苏永涛之责任损害其利益,可在该案调解时予以提出,而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法律对此不加干涉。所谓调解内容违反法律,是指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而原调解书并无此等情形。综上,苏建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建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纪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