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米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管某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米某某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管某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天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买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