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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诉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顾俊良与太仓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诉初字第0005号起诉人顾俊良。委托代理人王兆仁。本院收到起诉人顾俊良以太仓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为被告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向起诉人提供作出除名决定的书面材料。经审查,起诉人称原在茜泾文化站工作,后转为国家干部,调到原太仓县文化局工作,1991年停薪留职,2007年初,起诉人至单位办理退休手续遭拒。后起诉人一直要求被告说明理由,2013年5月被被告口头告知起诉人已被除名,但未提供书面的除名材料。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告间发生的纠纷,属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本案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顾俊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