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江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俞锡明与崔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锡明,崔孝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江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俞锡明。委托代理人:崔佳杰。委托代理人:叶蕾。被告:崔孝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锡明与被告崔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锡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俞锡明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人民陪审员 周能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