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薇与如东县保安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薇,如东县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薇。委托代理人徐海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陆兵。上诉人陈薇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薇以已与被上诉人如东县保安服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