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得功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功,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得功。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陈得功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属原告所有,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安置房的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得功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得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3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安永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