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5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金华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乳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乳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5759号原告徐金华,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乳品厂,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清源路1号。负责人潘刚,总裁。委托代理人范宝强,1986年8月10日出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乳品厂法务。委托代理人庞晓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乳品厂人事行政经理。原告徐金华与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乳品厂(以下简称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华,被告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的委托代理人范宝强、庞晓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华诉称:我于2002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任导购员,月工资2000元。2008年1月28日,被告将我转到中科思瑞公司工作。2012年1月28日,我与中科思瑞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0年7月起,我依政策办理了延期续缴社会保险费至55岁的手续,要求:1、被告给付我达到50岁时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损失120000元;2、被告给付我50岁至55岁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5000元。被告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辩称:被告的工作经历属实,我单位确实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即使我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也不够15年,原告依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导购员。2008年1月31日,原告与北京中科思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思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中科思瑞公司将徐金华派遣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导购员。2010年1月11日,徐金华与中科思瑞签订《劳务合同书》,自2010年1月1日生效,至2010年1月28日终止。2010年2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自2010年1月29日生效,至2012年1月28日终止。《劳务协议书》期满后,徐金华离职。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该情况表记录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徐金华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中科思瑞公司为徐金华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9年1月至3月,北京华域名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徐金华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从2009年4月起,徐金华再次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7月,徐金华年满50岁,其依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办理了延期续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续缴至年满55岁。2013年9月25日,徐金华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2010年10月10日,密云县仲裁委以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另查:2011年9月,徐金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要求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和未正常转存档案损失。2010年11月,朝阳法院判决:一、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给付徐金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八千元;二、驳回徐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徐金华向朝阳法院起诉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和中科思瑞公司,要求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赔偿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五险损失42502.60元,滞纳金35000元;要求中科思瑞公司赔偿2008年1月、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五险损失18569.04元,滞纳金1500元,经济补偿金8400元。2013年9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徐金华的诉讼请求。徐金华不服此判决,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2167号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211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8年1月31日,徐金华与中科思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没有为徐金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徐金华要求给付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保险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7月,徐金华年满50岁,自2002年10月起,其可缴费期限总计不超过15年,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其要求给付养老金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金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徐金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