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孟千舟与胡志宁、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千舟,胡志宁,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301号原告:孟千舟。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胡志宁。被告:黄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千舟与被告胡志宁、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千舟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