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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与高卫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高卫,付俊红,周玉荣,赵永红,张维平,吕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7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卫,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俊红,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玉荣,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永红,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维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晓菊,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卫等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3443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3443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