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周某(另案处理)在金皇网络赌博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的会员后,收受“买码”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蔡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63000元,并转报给周某。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刘某的电话记录及刘某的银行流水帐;证人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