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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5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金兴萍与梁建伟、第三人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张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兴萍,梁建伟,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817号原告:金兴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伟,男,汉族。第三人;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号通瑞大厦。负责人:梁建伟,该分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震、宁宝,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薇,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金兴萍诉被告梁建伟、第三人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张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金兴萍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兴萍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7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