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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法定代表人陶圣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钰妹,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翡翡,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办事处丁张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与被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诺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力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以上合计2803元,由原告力诺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