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存汉与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汉,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庆西行初字第11号原告张存汉。被告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蔡伯珍。原告张存汉不服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9月24日对其作出的庆公交决字(2013)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存汉于2013年11月22日以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存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存汉负担。审判长 刘志福审判员 党鸿运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