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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袁铨、袁铃等与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铨,袁铃,袁东升,袁欲儿,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袁铨。原告:袁铃。原告:袁东升。原告:袁欲儿。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百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燕明。原告袁铨、袁铃、袁东升、袁欲儿为与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湖村委)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昕独任审判,于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铨、袁铃、袁东升、袁欲儿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悦铨、被告王家湖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袁燕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铨、袁铃、袁东升、袁欲儿起诉称: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土名为中央窗门的房屋五间系袁宗泰所有,其中四间登记时明确在册人口为6人,分别为袁宗泰、袁文化、徐玉兰、袁浩云、袁金、袁兴霞。该五间房屋中间一间于1975年由被告王家湖村委借用,1982年归还给原告方。袁文化系袁宗泰之子,袁文化与妻子徐玉兰生育子女6人,分别为袁浩云、袁金、袁兴霞、袁才、袁铨、袁铃。袁文化和徐玉兰先后于1996年3月13日、1997年11月10日死亡。袁浩云与其妻陈兰英生育了袁东升、袁秀萍,袁浩云于2011年3月3日死亡。袁金与其妻袁桂球生育了袁欲儿、袁盼儿,袁金于2001年2月19日死亡。袁兴霞生育了赵松岳、赵柏岳、赵飞岳,袁兴霞于1996年2月8日死亡。袁才与其妻徐秋霞生育了袁旭升,袁才于1987年7月死亡。2012年,上述五间房屋因政府征用被拆迁,因被告王家湖村委借用的一间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拆迁部门拟确定归被告所有。现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故起诉要求确认坐落在本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土名为中央窗门的登记于袁宗泰名下的房产中间一间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归四原告所有。被告王家湖村委答辩称:四原告诉称的情况属实,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处理。经审理查明: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土名为中央窗门的房屋五间,其中四间在土改发证时确权到袁宗泰名下,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载明当时在册人口为6人,分别为袁宗泰和儿子袁文化、儿媳徐玉兰、孙子袁浩云、袁金和孙女袁兴霞。该五间房屋其中一间(坐北朝南,位于袁浩云儿子袁旭升所有的一间房屋的西侧)自1975年起由被告王家湖村委借用,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方才归还。该间房屋至今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袁文华与妻子徐玉兰生育子女6人,分别为袁浩云、袁金、袁兴霞、袁才、袁铨、袁铃。袁文化和徐玉兰先后于1996年3月13日、1997年11月10日死亡。袁浩云与妻子陈兰英生育了袁东升、袁秀萍,袁浩云于2011年3月3日死亡。袁金与妻子袁桂球生育了袁欲儿、袁盼儿,袁金于2001年2月19日死亡。袁兴霞与丈夫赵华苗生育了赵松岳、赵柏岳、赵飞岳,袁兴霞于1996年2月8日死亡。袁才与妻子徐秋霞生育了袁旭升,袁才于1987年7月死亡。审理中,陈兰英、袁秀萍、袁桂球、袁盼儿、徐秋霞、袁旭升、赵华苗、赵松岳、赵柏岳、赵飞岳均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2012年11月,因诸暨市城东新城建设需要,讼争房屋已被有关部门征收,该房屋征收后获得的补偿费用至今尚未发放给权利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提留。2013年11月,四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诉讼来院,要求本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四原告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房屋位置平面图,王家湖村委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陈兰英、袁秀萍、袁桂球、袁盼儿、袁旭升、赵松岳、赵柏岳、赵飞岳分别出具的放弃继承声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对陈兰英、袁秀萍、袁桂球、袁盼儿、袁旭升的询问笔录以及徐秋霞、赵华苗向本院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坐落在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土名为中央门窗、位于袁旭升所有的房屋西侧的一间房屋,系四原告的亲属袁宗泰等六人所有,被告王家湖村委在庭审中对该事实并不持有异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该房屋已被征收,由此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理应归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享受。因其他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四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征收后获得的补偿安置待遇归其享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在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土名为中央窗门、位于袁旭升所有的房屋西侧的一间房屋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安置待遇归原告袁铨、袁铃、袁东升、袁欲儿享有。本案应收受理费1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袁铨、袁铃、袁东升、袁欲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