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珙县友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华、孙张琼、高定祥、牟晓琴、高定辉、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珙县友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华,孙张琼,高定祥,牟晓琴,高定辉,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2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被执行人珙县友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华。被执行人孙张琼。被执行人高定祥。被执行人牟晓琴。被执行人高定辉。被执行人李艳。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珙县友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人高华、孙张琼、高定祥、牟晓琴、高定辉、李艳均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珙县友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梦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