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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07-1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薄占彪,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张秀珍支付借款本息1888万元,并自2013年6月8日起向张秀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699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至今未履行。2013年3月20日,本院以(2013)唐民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16号院3号楼7层6单元671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C(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北京市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10层南座11A(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4号楼20至21层1单元2303(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3号院36号楼-1-2层(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五套房产。另查明,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系上述查封房产的合法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均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对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公司合同纠纷等案件立案执行,并对上述房产均已依法轮候查封,故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系合法执行债权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作价857万元(该房产评估价857万元),交付抵押权人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以抵偿其在上述五套房产中相应的债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抵押权人起转移。二、抵押权人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楠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