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与陈小平、范丽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龙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5864-5。诉讼代表人:叶俊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丽伟,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波,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平。被告:范丽红。被告:黄朝生。被告:徐巧丽。被告:钦丽军。被告:金燕。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为与被告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跃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金淑芳、陈淑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陈小平以种香菇周转为由与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莲农合行(2012)循保借字第9311120120003781),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借款人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被告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为此提供连带担保,并于同日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2012年4月20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借款借据确定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9.840060‰,期限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止,借款后,被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贷款期限届满被告亦未依约履行其到期归还贷款义务,担保人也未自觉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陈小平、范丽红共同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诉讼代表人证明书、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还款承诺书、个人贷款面谈记录、欠息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与被告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陈小平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付息。被告陈小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范丽红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理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即被告陈小平未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陈小平追偿。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平、范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陈小平、范丽红、黄朝生、徐巧丽、钦丽军、金燕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金淑芳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