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3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负责人:和春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拓云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浩,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111号嘉汇大厦14层B座。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2834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已预交,予以退回元。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