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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汪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女,生于陕西省汉台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