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汪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女,生于陕西省汉台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