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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爱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辉,经理。被告曲爱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