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三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源缘与被申请人何北、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源缘,何北,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三保字第34号申请人姚源缘被申请人何北被申请人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波。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申请人姚源缘与被申请人何北、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3年4月8日9时45分,被申请人何北驾驶被申请人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F57**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214km+450m处施工路段时,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同车道前方李家喜驾驶的湘KL05**小型轿车和汤炯驾驶的申请人姚源缘所有的湘BD20**号小型越野车相继制动时,何北制动不及,所驾驶的赣CF57**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湘BD20**小型越野车和湘KL05**小型轿车,造成湘BD20**号小型越野车上乘车人易春林和湘KL05**小型轿车乘车人周细林受伤,三车和赣CF57**重型厢式货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姚源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何北驾驶的被申请人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F57**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源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北驾驶的被申请人宜丰县丰润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F57**重型厢式货车由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沪昆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潭邵大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