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张宝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张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海明,任组长。被执行人张宝财,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7日,住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住宅楼*单元。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张宝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宝财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134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申请人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四村民小组向本案被执行人张宝财支付欠款211527.68元,目前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正在二审之中。为了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