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河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荣荣诉李福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河民初字第××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邵明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育女孩“李某某”。我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对我无端猜疑,对孩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还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没有猜忌侮辱原告,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育女孩“李某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婚后生活中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经多次劝说无效,原告李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孩李依依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方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经举证质证和庭审调查认定,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咸彦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