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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吴国栈与董文干、林加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栈,董文干,林加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吴国栈。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林万如。被告:董文干。被告:林加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栈诉被告董文干、林加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吴国栈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葱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