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永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永,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永,男。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某永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17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的厂房出租给承租人吴永使用,租用时间5年,每年租金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2014年的厂房租金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2014年的厂房租金820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罗正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