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女娃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26号罪犯杨女娃,女,1947年5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1999)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杨女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02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04年11月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7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女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9个。(系老病犯)本院认为,罪犯杨女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女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