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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正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许正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大道东068号。法定代表人杨增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正林,男。原告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正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湖南鑫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建波审 判 员  江晓辉人民陪审员  颜 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