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法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赵云瑞与韩风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法执字第458-1号赵云瑞与韩风岐买卖合同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馆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云瑞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风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4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风岐负担。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韩风岐外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馆法执字第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