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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县支行诉被告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县支行,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县支行。负责人张志波,该行行长。地址:唐县光明路。委托代理人臧瑄,该银行职员。被告许娜敏,女,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渠利辉,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邸占宾,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刘风涛,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县支行诉被告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臧瑄,被告刘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许娜敏、渠利辉系夫妻关系,被告邸占宾、刘风涛为联保成员关系,承担互为担保的责任及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被告许娜敏于2012年7月25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许娜敏、渠利辉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娜敏、渠利辉偿还贷款本金49675.43元,并承担利息及罚息4189.94元(暂计算至2013年9月2日,应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被告邸占宾、刘风涛负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未答辩。被告刘风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当时没给我说清,三户贷款只给两户贷款,如果知道我就不承担联保责任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娜敏、渠利辉系夫妻关系。被告许娜敏于2012年7月25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100000元,期限12个月,利率14.58%。被告邸占宾、刘风涛为联保成员关系,承担互为担保的责任及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并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被告签订借款及联保合同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许娜敏于2013年2月25日偿还了50324.49元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现被告许娜敏、渠利辉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9675.43元,欠利息及罚息4189.94元(原告暂计算至2013年9月2日,应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许娜敏、渠利辉拒绝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诉至本院。以上由原告的起诉、被告刘风涛的口头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在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许娜敏、渠利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风涛、邸占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娜敏、渠利辉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借款本金49675.4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开始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邸占宾、刘风涛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被告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二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