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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李友干与童跃建,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干,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童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李友干,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学春、汪秀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英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龙景,该公司员工。被告童跃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云、吴兵,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友干与被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碧云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案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9日、1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友干委托代理人袁学春,被告金大门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卢龙景(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童跃建委托代理人葛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友干诉称,2012年5月6日,其受童跃建的指派为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卸货过程中,被货物压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2年8月25日转至锡北人民医院康复治疗。经医院诊断病情为左下肢静脉血栓、腰椎骨折脱位术后伴截瘫,目前生活无法自理。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合计1695720.03元,故请求判令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赔偿上述款项。被告金大门业公司辩称,该公司将安镇水岸佳苑小区C块进户门安装发包给童跃建,李友干受伤与该公司无关。被告童跃建辩称,其在金大门业公司承揽了水岸佳苑小区C块进户门安装工程后,将门的卸货、安装及售后发包给李友干,李友干受伤与其无关。是案外人王桂侠未扶住门导致门倒下才发生事故的。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6日下午,李友干在水岸佳苑C块工地将进户门从车上卸下背门的过程中,因车上门倒塌被砸伤。事故发生后,李友干即被送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2012年6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脱位、完全性脊髓损伤、L2椎体横突骨折。并于2012年7月2日再次入院,7月27日出院,并于同日入院,于同年8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褥疮、腰椎骨折脱位术后伴截瘫。2012年8月27日,李友干入无锡市锡山区锡北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锡北医院)康复治疗,于2013年5月9日出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李友干的申请,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李友干伤残等级情况及“三期”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李友干的损伤评定为二级残疾,其误工期、护理期受伤日至鉴定前日,营养期120日为宜,并存在护理依赖。二、尚德英系李友干之母,出生于1942年10月15日,共生育了李友尚、李友干、李友玉子女三人,均已成年。李友干之父李德利已于1982年死亡。李友干与李广霞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儿子李壮(出生于1995年9月10日)、女儿李锡萍(出生于2006年2月16日)、李春芹(出生于2008年12月7日)。事故发生前,李友干已在无锡地区连续生活满一年。三、2012年,金大门业公司与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东公司)、无锡市太湖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签订水岸佳苑C块进户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锡东公司为实际采购人,太湖公司为水岸佳苑C块工程建设代建人,金大门业公司为供货人,由金大门业公司向水岸佳苑C块提供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合同价款包括优化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指导、验收、保修等),约定童跃建为金大门业公司派驻现场代表。四、关于李友干与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之间的关系,李友干陈述,童跃建系金大门业公司派驻水岸佳苑C块的代表,其受童跃建召集至水岸佳苑C块搬运进户门,约定工资为200元每人每天,李友尚、王桂侠、董某均由其叫至工地,其与金大门业公司形成雇佣关系;至于童跃建与金大门业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关系不清楚。金大门业公司陈述,该公司签订了水岸佳苑C块进户门制作安装合同后,将安装工程发包给童跃建,按每扇77元的安装费跟童跃建结算,涉案进户门的安装等不需要资质;李友干与该公司无关。童跃建陈述,2012年3月10日,其与金大门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金大门业公司将水岸佳苑C块进户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防火门安装发包给童跃建施工,上述防火门由金大门业公司负责运输到工程现场,卸货及保管由童跃建自行负责;安装费用按照每樘防火门77元计算;后其把门的装卸、安装及售后服务转包给李友干,与李友干按照每扇55元结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童跃建申请董某、应某到庭作证。董某陈述,其与李友干租住的地方很近,李友干平时帮私人装门,其有时义务帮忙;后李友干通知其到水岸佳苑C块进行进户门的装卸、安装,谈好报酬为每天200元,做一天算一天,李友干未与其谈过童跃建找人干活的事;进户门到场后,李友干提前通知装卸,事发时,由于李友干未提前通知卸货,故其未在场。应某陈述,其在无锡从事防盗门代理商生意,先与童晓锦认识,后认识童晓锦的老公童跃建;行内有人专门承包门的安装工程,包括卸货、安装、售后等;李友干是其介绍给童跃建的,价格由童跃建与李友干自行商谈,后听说按每扇55元结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咨询,工作人员答复称,法律法规未对涉案进户门的搬运、安装设定资质要求。五、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受理了李友干因本次事故诉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李友干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以(2012)锡法安民初字第056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在(2012)锡法安民初字第056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友干向本院提供了2012年3月20日,童跃建向李友干所发短信,内容为“我是金大门业的,明天安镇水岸佳苑小区的防盗门到现场,请安排人过来”。本院向李友干了解情况,李友干陈述,童跃建于2012年3月20日发短消息称水岸佳苑有防盗门要搬运,报酬为每人每天200元,其以前给童跃建装过几个门;3月20日前修门,报酬为每人每天180元,3月20日后搬门,一共搬了三次,第一次搬了200个门,第二次搬了300个门,第三次搬了100多个出事了。关于事故发生的经过,李友干称,搬门时,一般两个人在车上扶门,都是童跃建安排的;事发当天的下午3点,李友干在水岸佳苑C块17、14号楼下了100多个门后,到10号楼工地继续下门,童跃建和王桂侠在货车上扶门,李友干在车下背门,因又有货送来,童跃建遂离开接货未告知李友干,王桂侠一人扶门没有扶住,车上门倒下,砸伤李友干。童跃建称,其发短信给李友干让其找人搬门,并负责卸货、安装及售后服务,报酬是每扇门55元,其未参与扶门;扶门、搬门的事情是李友干和他叫来的人干的,其只是在门送到时进行清点;事发前其在现场点货,因又有货进场,其遂去别处接货,后听说李友干受伤;事发前,李友干已经搬运了100多扇门。双方一致确认,李友干搬运的门为防盗门,每扇门有100多斤重。六、事故发生后,童跃建支付医疗费2275.6元,现金53800元,在(2012)锡法安民初字第056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先于执行金大门业公司就水岸佳苑C块进户门制作安装在锡东公司的应收款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童跃建明确,如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其垫付的款项另行处理。上述事实,有水岸佳苑C块进户门制作安装合同、病历、出院记录、灌云县陡沟乡吴圩村民委员会及陡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暂住证、(2012)锡法安民初字第0564号民事裁定书、金大门业公司与童跃建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医疗费票据、收条、汇款凭证、款物交接单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七、关于李友干主张的各项费用:1、医疗费173916.63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合计金额为173875.03元,上述票据不包括童跃建垫付的医疗费。童跃建、金大门业公司对票据中2012年5月8日由无锡市三园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890元的药品收据因未列明药品名称不予认可;对2013年5月16日锡北医院开具的金额为350元的医疗费票据、2013年6月8日该院开具的金额为39.8元的医疗费票据因没有病历相印证不予认可;对2013年6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健民医药商店开具的大开塞露50元发票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1890元药品收据未列明用药名称,李友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用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关于童跃建、金大门业公司有异议的其他票据,因上述票据列明了治疗的项目、所购药物也与李友干病情相关,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定医疗费为171985.0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156元、营养费2160元、残疾赔偿金5341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421.4元,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误工费每天200元计算338天为67600元,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提出,李友干应提供受伤前一年的收入证明。李友干陈述,其无固定工作单位,受伤前主要从事搬门装门的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参照无锡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李友干误工费为16674.7元。4、受伤日至鉴定前一日的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338天为20280元,鉴定日后的护理费按照每天60元的80%计算20年为345600元,二项合计365880元。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提出,鉴定前护理费按每天45元计算,鉴定后护理费按每天45元的50%先行计算5年。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友干主张其受伤后至鉴定前一日的护理费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其主张的鉴定日后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20年的护理期限,考虑到其伤势、护理需要的变化,本院先行确定5年的护理费用为87600元,5年期满后,李友干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主张。5、交通费6267元,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表示由法院酌定。本院根据李友干伤情,就诊情况等酌定交通费为2000元。6、残疾辅助器具费544949元,其中包括已配置的轮椅1100元、护腰带200元、气垫40元、绷带7元。李友干并提供了由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委托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对李友干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出具的配置意见,经鉴定,该所建议李友干配置截瘫矫形器、截瘫轮椅、大拐、助行器、胸腰椎矫形器(硬)、皮腰围(软)(280元,使用期限为2年,无维修费)、可摇式病床、坐便轮椅(780元,使用期限为8年,无维修费)、防褥疮坐垫等普通适用性截瘫辅助器具,并提出了各辅助器具的费用及使用年限。李友干主张,按配置意见配齐各项器具并根据平均预期寿命计算更换次数。其提出,其目前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轮椅、护腰带,与配置意见中的坐便轮椅、皮腰围(软)相对应。金大门业公司、童跃建提出,残疾辅助器具应根据实际发生计算。本院经审查,气垫、绷带有助于其伤情恢复,应予确定,其主张的其他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本院根据其目前已配置的器具并考虑更换次数计算为6890元。配置意见中的其他器具,可待实际配置后使用另行主张。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该项费用为6937元。7、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费3000元,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本院根据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情况酌定支持30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988700.1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发地点水岸佳苑C块相关进户门的制作安装工程由金大门业公司向工程发包方承揽,金大门业公司指派童跃建作为驻工地现场代表,童跃建以金大门业公司的名义通知李友干到场作业。故虽金大门业公司与童跃建一致确认双方系承包关系,但相对于外部第三人来说,李友干与金大门业公司发生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童跃建称与李友干之间系承揽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本案所涉李友干损失总金额(包括童跃建垫付医疗费2275.6元)为990975.73元,因本院对金大门业公司先予执行10万元,扣除童跃建垫付的医疗费,该公司还应支付888700.13元。关于童跃建支付的款项,双方可另行处理,本院不予一并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大门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友干给付888700.13元;二、驳回李友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360元,三项合计16330元,由李友干负担7479元,金大门业公司负担8851元(李友干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3851元由金大门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王碧云代理审判员  吴益明人民陪审员  蔡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楚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