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6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潘广香与牟春生、潘玉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香,牟春生,潘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643-4号原告潘广香。被告牟春生。被告潘玉凤。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栖民一初字第164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牟春生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分社的存款25000元,现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牟春生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分社的存款2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