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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高新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琴,高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1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琴,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新旺,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爱琴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0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新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医疗补助费用231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给付申请人医疗补助费用2313元及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53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