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同生与李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997号原告张同生。被告李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生与被告李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生于2013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生撤回对被告李宗正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