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牧马城门业有限公司)与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牧马城门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375号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牧马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曹红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闵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撤诉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伟伟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