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邦虎与肥东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邦虎,肥东县白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孙邦虎,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白龙镇。法定代表人:杨道菊,镇长。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邦虎诉被告肥东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邦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邦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华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