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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行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世家诉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家,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霍邱县新中天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六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世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夏伦平,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霍邱县新中天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青英,总经理。徐世家诉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徐世家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世家以与霍邱县新中天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徐世家撤回上诉的申请属自我诉权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世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世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思荣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