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7-1号原告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关大街X区X号商住楼X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刘玉芬。委托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青区张厦镇水龙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胜林。委托代理人侯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5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