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钱晓慧与徐丽珍、钱峰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慧,徐丽珍,钱峰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9号原告钱晓慧。被告徐丽珍。被告钱峰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慧与被告徐丽珍、钱峰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晓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