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少民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芸、蔡萌与被告蔡金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甲,蔡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原告蔡甲,女,2005年10月2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蔡甲的母亲,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蔡乙,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蔡甲与被告蔡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蔡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姑苏区,但实际居住地在苏州市吴中区XX花园XX号,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要求对苏州市姑苏区现代花园96幢304室房屋析产,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地点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蔡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蔡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蔡乙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