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谢伟文与蒋献华、谢凯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伟文,蒋献华,谢凯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伟文,男,193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继业,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献华,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凯舟,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谢伟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伟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