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与徐庆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徐庆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383号。法定代表人:孙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旭日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