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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海涛与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涛,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马海涛,男。被告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涛与被告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马海涛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海涛负担。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蕾 来源: